借款人不还款时,担保人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在借款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还有一些附随义务。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借款人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在确认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而无需先对借款人进行强制执行。

担保人的附随义务:除了上述保证责任外,担保人还可能有一些附随义务。例如,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息,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时,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偿还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款项。

借款人不还款时,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取决于保证的类型,并且在承担责任后享有相应的追偿权。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