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无需返还,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等可能需要返还。

在恋爱关系中,钱财赠与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一方给另一方发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表达爱意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礼物,像鲜花、小饰品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和情感表达,属于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因为这类赠与更多地体现了情感交流和爱意表达,不具有附加条件。

如果赠与的钱财数额较大,且是基于结婚等特定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一方为了和另一方结婚,给对方购买了价值昂贵的房产、车辆,或者给予了数额巨大的彩礼等。这种赠与往往是附条件的,是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那么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没有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的财物。

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以恋爱为幌子,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另一方进行钱财赠与,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物。在实际处理恋爱期间赠与钱财返还问题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赠与的目的、金额大小、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如果双方无法就返还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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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