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觉得离婚协议不公平,若要起诉对方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应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年内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也就是说,这一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一旦超过一年,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即便觉得离婚协议不公平,法院也不会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例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的情况,那么即便一方事后认为协议不公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法院通常也不会予以支持。
如果是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比如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相关事项。但对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之诉,要严格遵守一年的除斥期间规定。所以,若认为离婚协议不公平且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