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通知的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为庭审做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准备陈述意见等。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送达方式会影响时间。如果采用直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这种情况下,只要安排好送达行程,可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送达。但如果当事人居住地址偏远或者经常不在住所地,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法院可能会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需要考虑邮政的运输时间,可能会比直接送达花费更多时间。
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工作安排也会对送达时间产生作用。在一些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有限,可能无法在确定开庭日期后立即安排送达。而对于一些复杂的离婚案件,法院可能需要先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如组织调解等,这也会导致开庭通知的送达时间有所延迟。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种情况下,从公告发出到开庭的时间会明显长于正常送达的情况。
虽然法律规定是开庭三日前通知,但实际收到通知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