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出现法定情形时,质押担保可以被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而设立的质押担保可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出质人误以为质押的动产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从而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质押担保。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的质押担保,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质权人故意隐瞒质押物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诱使出质人进行质押,出质人在发现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质押担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的质押担保,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倘若第三人威胁出质人,若不设立质押担保就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出质人被迫签订质押合同,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依法撤销该质押。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质押担保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例如,出质人因资金周转极度困难,质权人趁机要求出质人以远高于债务价值的动产进行质押,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可以申请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并且,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实现,不能自行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