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孩子送人不一定犯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并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将孩子送养的,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孩子送给他人,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若私自送养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可按遗弃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并且送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与收养人共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未婚生育的父母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如经济极度困难、患有严重疾病等无法抚养孩子,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将孩子送养,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不违法。
如果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将生育的孩子“送”给他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若未婚父母私自将孩子送给他人,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能会按遗弃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