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个税是由转让方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所以转让股权的个人作为取得收入的一方,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主体。

虽然纳税义务在于转让方,但受让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应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例如,转让方转让股权取得收入 100 万元,股权原值为 60 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 5 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100-60-5 = 35 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5×20% = 7 万元。

如果转让方未按照规定缴纳个税,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双方都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会产生滞纳金等;受让方若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重视个税的缴纳和代扣代缴问题。

股权转让交个税是转让方交还是受让方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