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人还不起贷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代为偿还贷款的责任,之后可向贷款人追偿。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处理方式有差异,可能面临财产被执行、信用受损等情况。

在贷款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时,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贷款人追讨,在强制执行贷款人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无需先向贷款人追讨。

一旦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了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在法院判决后,如果担保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实现债权。

贷款还不起且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还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这可能会对担保人今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贷款还不起担保人会怎样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