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登记结婚需要携带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若前两次婚姻是通过离婚结束的,还需提供前两次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若前两次婚姻中有一方去世导致婚姻关系终止,需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

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身份的基本材料。常住户口簿能反映个人的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居民身份证则是全国通用的法定个人身份证明,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这两个证件来确认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结婚登记的必要声明。这是为了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风险。签字声明意味着双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血亲关系进行了如实陈述,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前两次婚姻的情况,如果是通过离婚结束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重要凭证。离婚证是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离婚的官方文件;离婚判决书则是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婚姻登记机关需要这些材料来确认双方目前处于无配偶状态,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

若前两次婚姻中有一方去世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相关的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用于证明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

第三次登记结婚时,务必准备齐全上述相关证件和材料,以确保结婚登记顺利进行。

第三次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证件(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