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已经归还的是否需要累加扣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如果是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形需要区别对待。

当出现多次挪用公款且都不归还的情况时,应当将每次挪用的数额进行累加计算。这是因为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对公款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造成了侵害,即便后续没有归还,其侵害的程度是持续叠加的。例如,某人第一次挪用了 10 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投资,之后又挪用了 20 万元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且这两笔款项都未归还,那么在认定其挪用公款数额时,就应将这两次的数额相加,即 30 万元。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况,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多次挪用和还款的操作,但本质上是在不断地以新的违规行为来掩盖旧的违规行为,真正造成实际损失和侵害的是最终未归还的那部分公款。比如,某人先挪用了 15 万元,之后又挪用 20 万元,并用这 20 万元中的 15 万元归还了之前挪用的款项,案发时还剩下 5 万元未还,那么此时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就是 5 万元。

挪用公款已经归还的是否累加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挪用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这对于准确打击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维护公款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挪用公款已经归还的是否需要累加扣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