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务。

在法律层面,夫妻离婚时对债务进行分割,主要是在夫妻内部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和范围。这种分割协议仅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不受夫妻离婚时债务分割协议的限制。例如,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向他人借款10万元,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承担5万元债务。但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丈夫偿还全部10万元债务,也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全部10万元债务。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在与夫妻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是基于对夫妻整体信用和偿债能力的考量,而不是基于夫妻内部的约定。如果允许夫妻通过离婚债务分割协议来对抗债权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不合理的债务分割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离婚协议约定份额的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比如,上述例子中丈夫偿还了全部10万元债务,他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妻子追偿5万元。但这是夫妻内部的追偿关系,与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离婚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夫妻离婚债务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债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