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滞纳金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因职工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时缴纳社保需补缴的情况除外。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未履行好缴费义务,产生的社保补缴滞纳金应由其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掌握着职工工资发放、社保申报等关键信息和操作权力,有能力和义务确保社保的按时缴纳。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故意拖延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社保欠费,那么滞纳金作为对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经济惩罚,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合理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是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社保需要补缴。例如,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社保未能正常缴纳,或者职工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且有证据证明是职工的过错导致社保补缴,那么滞纳金可能由职工承担一部分或全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于社保补缴滞纳金的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以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