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若该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应按照刑法规定对新罪单独进行定罪量刑,不撤销假释,不与前罪并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当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法律,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的新罪与之前假释的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由于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此时新罪并不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所以不适用撤销假释并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的规定。

对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会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新罪进行定罪量刑。

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六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四年。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考验期满后实施了盗窃罪。此时,司法机关会对甲的盗窃行为单独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甲定罪量刑,而不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盗窃罪的刑罚进行并罚。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新罪进行独立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