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既不属于一般担保也不属于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保证担保的方式,而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是不同的担保类型。

在担保领域,有多种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保证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而抵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保证担保中的两种具体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为债权提供保障,债权人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来实现债权,与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以个人信用和财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明显区别。所以,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分属不同的担保范畴。

抵押担保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