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且工程在后续的质量、验收、交付等环节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实现。
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将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来讲,未经过招标程序,可能无法筛选出最有实力、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在工程后续的验收环节,由于没有遵循法定的招标程序,可能会面临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导致验收流程受阻。而且,未招标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等纠纷,责任认定和处理也会变得更加复杂。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