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需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一般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接下来是具体的办理流程。第一步是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第二步是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会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第三步是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若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有些地方为了方便群众,还开通了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的服务,当事人可以提前在相关平台进行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办理,这样能节省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只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就能顺利拿到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