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在看守所里的时间是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被先行羁押的时间能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虽不能直接对应折抵缓刑考验期,但从时间逻辑上,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段也是算入整个刑事处理过程的时间范畴内。
需要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不同刑罚的刑期折抵和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有明确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先行限制人身自由情况的考量,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而缓刑考验期限,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虽然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不能像在实刑中那样直接折抵缓刑考验期,但从整体的司法程序和时间维度来看,这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刑事诉讼进程的一部分。并且,判决确定后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意味着犯罪分子在此之后开始在社会上接受考察,而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已经经历了刑事处理流程的前期阶段。所以,判缓刑时在看守所里的时间是算在整个刑事处理时间范畴内的,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意义和时间连贯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