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本人受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由包工头自行承担、发包单位承担、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或其他侵权人承担。

如果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失误、疏忽大意等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且不存在其他责任主体,那么很可能由包工头自行承担责任。比如包工头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不慎坠落受伤,此时若没有其他外在因素介入,其自身要对损害后果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劳动者,但如果包工头本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包单位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在施工中因工程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受伤,建筑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若包工头与其他主体存在雇佣关系,当包工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时,雇主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包工头受雇于某个人从事小型装修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通常要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包工头的受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施工现场,其他施工队伍的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包工头受伤,该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本人受伤责任承担情况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最终的责任主体。

包工头本人受伤谁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