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争取不起诉并非由某一个人单独说了算,而是由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过法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一个严谨且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需要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涉及到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酌定不起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检察官在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会撰写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之后,一般会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讨论。业务部门会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体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能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资深检察官组成。检察委员会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议,最终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检察院争取不起诉是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由检察院集体综合判断和决策的结果,而不是某一个人能够单独决定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检察院争取不起诉谁说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