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从其定义和法律规定来看,强调“一个自然人”投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与其他企业形式,如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等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结构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相对灵活。投资人可以独立决定企业的各项事务,无需像在多人投资的企业中那样经过复杂的决策程序。例如,在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产品或服务的调整等方面,投资人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及时适应市场变化。

这种单一投资主体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将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时,要更加谨慎地管理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负责。如果投资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将无法有效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几个自然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