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既可能属于债权性质,也可能属于物权性质,需要根据其产生的基础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物权角度来看,部分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属性。比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附带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追及性等特征,是基于物权的设立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效力,属于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
从债权角度而言,也存在债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优先受偿的效果,但它本质上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这一债权关系而产生的,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而赋予的优先受偿效力,在性质上更倾向于债权。又如,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也是基于特定的海事债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属于债权性质。
综上所述,优先受偿权不能简单地归为债权或物权,要依据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