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担保方式给予了债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来说,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那么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这10万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10万元。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进行追偿。
与一般保证相比,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在商业活动、民间借贷等领域应用广泛。债权人通常更倾向于要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对于保证人来说,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在提供担保时需要谨慎考虑,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