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自愿离婚有一套明确的流程。离婚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一步非常关键,它是后续离婚程序的重要依据,而且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双方需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般来说,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在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进入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审查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整个自愿离婚流程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慎重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通过冷静期等制度设计,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