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既是传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首先来明确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定义。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因为它是对借条原件进行复印得到的,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而是经过了复制这一中间环节,所以从证据来源的角度看,它符合传来证据的特征。
关于借条复印件是否为间接证据,要分情况讨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比如有证人证言证明借款事实,有转账记录显示款项交付情况等,借条复印件就需要和这些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证明借款事实这一案件主要事实,此时借条复印件属于间接证据。如果借条复印件内容完整清晰,能够清晰反映借款的金额、时间、双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并且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对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它也有可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此时它就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借条复印件存在被篡改等风险,其证明力通常相对较弱,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毫无疑问是传来证据,而是否为间接证据则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