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在工伤赔偿的体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着特定的费用支付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能在就业方面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就业困难和生活压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这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障中的重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