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儿子死了,若老人其他子女健在,其他子女有赡养义务;若老人无子女或子女均无赡养能力,且老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此外,若老人配偶有能力,也有扶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当老人儿子死亡后,若老人还有其他成年子女,这些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比如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老人的居住条件等,还涵盖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像关心老人的身体健康、陪伴老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没有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也丧失了赡养能力,而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他们自身要有负担能力,同时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若老人的配偶还在世且有扶养能力,其配偶也应当在生活上给予老人照顾,在经济上提供必要支持,履行扶养义务。在老人儿子死亡后,其赡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人儿子死了谁有义务抚养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