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子女赡养父母从父母多少岁开始算起。一般是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判定子女是否需要开始赡养父母,关键在于父母是否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状态,而非单纯依据年龄。
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家庭情况会导致赡养开始的时间存在差异。有些父母可能因为身体原因,在相对年轻的时候就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此时子女就需要及时承担起赡养责任。例如,父母在四五十岁时因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照顾其生活起居等。
而有些父母身体状况较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和自理能力,即便到了老年,也不需要子女提供过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一个具体的年龄来确定子女开始赡养父母的时间。
从社会伦理和亲情角度来看,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逐渐年老,即便他们暂时还未出现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子女也应该给予关心和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在生活中提供必要的帮助。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赡养父母是一个基于父母实际需求和子女道德责任的动态过程,不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起始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